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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8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因此,您的雇主每月只給員工兩天假期是違法的。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健康的前提下,延長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因此,每天的法定工作時間為八小時,如果因業務需要,還需要與工會協商,每天加班不得超過一小時,有特殊需要,在保證工人健康的條件下,每天加班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所以單位的做法違反勞動法,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向勞動局投訴。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超時工作的,給予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被指派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十十的工資報酬;
(三)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給予不低於其工資百分之三十的工資報酬。
您可以申請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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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強迫的嗎? 你又加班了嗎? 星期六多少錢,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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