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於2024年2月加入現公司,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將

發布 2024-07-14
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3-11-06

    按辭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加班費和福利補貼不計算。

  2. 匿名使用者2023-11-05

    公司共支付兩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1萬元。 原勞動部《關於實施〈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老府〔1995〕309號)第53條規定,《勞動法》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規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般包括小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報酬、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因此,遣散費的計算基數還應包括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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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個回答2024-07-14

    1、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關係已經形成的,可以通過工資單、工資證明等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是違法的。 >>>More

  2. 3個回答2024-07-14

    1. 李某、周某未得到賠償。 原因是財產保險規定,當保險標的物存在風險時,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物具有保險權益。 >>>More

  3. 1個回答2024-07-14

    1.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向擬申請勞動仲裁的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在李某未申請勞動仲裁的案件中,法院不予受理李某的上訴申請是正確的。 >>>More

  4. 1個回答2024-07-14

    2001年6月,李先生在某市某化纖廠工作。 他於2004年12月突然生病,被送往療養院接受治療,2005年6月復發。 同年年底,某市化纖廠轉入市某儀器廠,檔案中沒有職業病記錄。 >>>More

  5. 2個回答2024-07-14

    是的,從第二個月開始沒有書面勞動合同,最高工資為11個月,如果超過1年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則視為無限期勞動合同,無需支付2倍工資的補償金。 >>>More

  6. 1個回答2024-07-14

    2011年4月8日不是還沒到嗎? 仲裁委員會是否在查明事實後舉行了聽證會? 不支援仲裁請求的原因是什麼? 這很重要。 >>>More

  7. 3個回答2024-07-14

    我簡單幫大家算一算,刑期是在2014年6月判刑的,因為他在判決前就被羈押了,所以刑期是從2014年1月4日開始計算的,加上3年零6個月,應該是到2017年7月4日,刑期減了10個月,刑期屆滿日期應該是9月4日, 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