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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付是指開發商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約定,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將符合約定交付條件的住宅交付給買受人的行為。 合同約定的日期具有法律效力。 標誌著小區物業管理建設正式啟動,形成了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使用人共同管理、相互監督的局面。
2、如果買賣雙方簽訂的採購合同中應有明確的約定日期,可以檢視採購合同中具體約定的時間。 如果開發商未能如期交付產品,則屬於開發商違約。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根據違約情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3、合同未約定違約金數額或損失賠償金額計算方法的,可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同型別房屋租金標準或經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在房屋延期交付期間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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